大连律师咨询|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公司调岗发表时间:2024-03-27 10:44 大连律师咨询|案情回顾: 罗某系某大型商业公司的员工,入职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罗某的岗位为“管理类”,并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罗某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身体状况等对其调整工作岗位。罗某先后在百货主管、百货经理、资深经理等岗位工作。后由于罗某工作出色公司任命罗某担任总务部部长。再后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将设施部与总务部合并为总务设施部,并将罗某的岗位调整为商业部部长,调整前后的岗位级别、薪资待遇、工作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罗某以调整前后的岗位分属“运营类”不是属于“管理类”为由拒绝到岗。一周后,罗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大连律师咨询|鼎极律师观点: 罗某存在理解误区,认为其工作岗位一概不能调整。事实上,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调岗进行了相应的约定,或是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公司对罗某的调岗行为本身需具有合理性,同时并未降低罗某的岗位级别、薪资待遇,另外工作地点也未发生变化。在劳动合同中只约定岗位而未约定如何调岗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亦可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情形下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 仲裁裁决: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设施部与总务部合并为总务设施部,罗某对该事实不持异议,公司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罗某进行岗位调整应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且调整前后的岗位级别、薪资待遇、工作地点等并未发生变化,罗某以调整前后的部门分属“运营类”作为不同意调整岗位的主张并不成立,故本案不存在商业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的事实,罗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