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律师事务所|诚实信用之学历造假发表时间:2024-04-24 10:14 大连律师事务所|案情回顾: 甲应聘某公司,在应聘简历学历中,他填写毕业于某名牌大学全日制计算机管理专业。由于某公司要求应聘者必须是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而且王某也符合条件,于是王某被顺利录用并订立了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王某的岗位为计算机工程师,并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内,公司发现王某在日常工作中常常出现一些低级错误,于是对王某简历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后公司在学信网上调查核实,发现该大学并未向王某颁发过全日制计算机管理专业本科文凭。该公司遂以王某提供虚假学历、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将王某辞退。王某不服公司决定,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大连律师事务所|鼎极律师观点: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信息。如果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向用人单位提供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来达到符合录用条件的(如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虚构工作经历等),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故劳动者在入职时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该公司以此为由与王某解除合同合法。 仲裁裁判: 仲裁开庭审理,王某辩称其入职时向某公司提交的本科学历证书为在职本科学历证书,称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全日制本科学历的复印件并非其入职时向公司所提交,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王某入职时提交简历中所注明的具体信息与该公司所提交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复印件相符,而与王某所提交的在职本科学历证书不符。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在招聘时要求应聘人员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王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学历,影响了该公司对其专业技能的判断,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规定,故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